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17号
原告:孙群。
被告:栾波。
原告孙群与被告栾波之间返还押金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栾波名下的保证金,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栾波名下的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保全担保人秦义江名下的房屋产籍。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