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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17号

原告孙群与被告栾波之间返还押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孙群,栾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17号

原告:孙群。

被告:栾波。

原告孙群与被告栾波之间返还押金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栾波名下的保证金,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栾波名下的保证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保全担保人秦义江名下的房屋产籍。冻结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