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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弋执字第00718号之四

陶良海与陶玉珍、严志康、陶来金、陶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良海,陶来金,陶玉虎,陶玉珍,严志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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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弋执字第007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陶良海,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陶来金,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陶玉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陶玉珍,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严志康,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0863号陶良海与陶玉珍、严志康、陶来金、陶玉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严志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严志康银行存款7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叙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轲杰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