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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90号

薛江涛与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江涛,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薛江涛,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勇。申请执行人薛江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33号裁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133.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京平运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薛江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6]3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