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427号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祥均,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
申请人李祥均因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李祥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并非行政机关,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故李祥均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祥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