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4488号
原告:王海林。
委托代理人:张辉、胡丽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
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林与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林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
审 判 长 孙欢杰
代理
审判员 钟一鸣
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梦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