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执803号之一

胡立三与刘磊磊、张海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立三,刘磊磊,张海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立三,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刘磊磊,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张海玲,女,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执行胡立三与刘磊磊、张海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磊磊、张海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磊磊、张海玲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6年月日已(2016)皖0225执8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磊磊、张海玲名下坐落于无为县无城镇颐景城市花园11幢1单元502室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磊磊、张海玲名下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无为县无城镇颐景城市花园11幢1单元502室住宅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无房0104**号,无房01042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利民

审 判 员  阮道云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明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