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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019号

沈得意与冯吉、姚瑾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得意,冯吉,姚瑾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沈得意,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冯吉,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瑾玉,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得意与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执行款5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得意借款60000元,违约金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得意发现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