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沈得意,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冯吉,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姚瑾玉,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得意与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执行款5000元。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尚欠申请执行人沈得意借款60000元,违约金7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得意发现被执行人冯吉、姚瑾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