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2832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学,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孙秀花,女,汉族,职工。申请人孙永学与被执行人孙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秀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孙秀花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孙秀花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秀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广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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