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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1430号

原告陈金锁与被告徐志英、涂瑞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锁,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430号原告陈金锁,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英,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涂瑞昌,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月宝,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陈金锁与被告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锁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金锁诉称,2013年4月30日,被告徐志英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借款当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被告黄月宝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确认。该借款系被告徐志英与涂瑞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现要求1、被告徐志英、涂瑞昌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黄月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被告徐志英因经商需要向原告陈金锁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黄月宝提供担保,并由被告徐志英、黄月宝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和保证期限、保证方式。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徐志英与被告涂瑞昌于1994年1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徐志英向原告陈金锁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被告黄月宝提供担保,该事实有被告徐志英、黄月宝共同出具给原告陈金锁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被告徐志英应当偿还。

被告徐志英向原告陈金锁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徐志英与被告涂瑞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徐志英、涂瑞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确系被告徐志英之个人借款,因此,被告徐志英的上述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徐志英与被告涂瑞昌的共同债务,被告涂瑞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属于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黄月宝为被告徐志英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志英、涂瑞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锁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5月6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黄月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月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志英、涂瑞昌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徐志英、涂瑞昌、黄月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燕萍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