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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57号

郑青与郑尧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郑青,郑尧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特字第57号申请人郑青,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申请人郑尧奇,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郑青申请宣告公民郑尧奇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青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郑尧奇于2004年6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外出未归,家人到处寻找未果。2004年6月24日申请人的叔叔郑尧仁至曹杨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至今未找到。现被申请人郑尧奇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请求判决:宣告郑尧奇死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青系被申请人郑尧奇的女儿。下落不明人郑尧奇,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因下落不明人郑尧奇离家未归,其弟弟郑尧仁曾于2004年6月2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报案。申请人郑青向法院申请宣告郑尧奇死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在本院公告栏和郑尧奇的户籍地发出寻找郑尧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尧奇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报案单、户籍资料、户籍证明、居委会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郑尧奇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后,本院发出寻找郑尧奇的公告也已满一年,郑尧奇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郑青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郑尧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迈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