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3345号
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二段55号附8号。
负责人:安清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廖俊兰,女,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苟小林,女,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本院在审理(2016)川0603民初3345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与被告廖俊兰、苟小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廖俊兰、苟小林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俊兰、苟小林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江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