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979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660391。
负责人: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良岐,该公司职员。
被告:汪四平,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汪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汪四平33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担保人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000元;
二、冻结被告汪四平银行存款3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傅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吴雅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