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593号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地址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革,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英慧,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秉孝,男,1950年9月7日出生,原四建公司退休职工,住。被告李欣华,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秉孝、李欣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王秉孝、李欣华立即将位于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东外环新建养殖区域内所建的房屋及土地腾空并交回原告,原告已提供担保金50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现榆次区政府东南外环道路快速化改造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影响工程建设,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秉孝、李欣华立即将位于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东外环新建养殖区域内所建的房屋及土地腾空并交回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丽强
审 判 员 张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麦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