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张登才。被执行人蒋广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登才与被执行人蒋广胜(2015)滨开民初字第0559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蒋广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蒋广胜有多起案件在执行,本院已查封、拍卖蒋广胜名下的房屋,因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德军
代理
审判员 朱海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