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296号原告太仓市申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兆明,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龙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秋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申华纺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苏州市龙顺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申华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乐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左传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