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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477号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477号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告刘某,汉族,1976年3月出生,住济宁市。

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山东九巨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泽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