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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民初2043号

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汉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汉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2043号

原告: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毅,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汉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昭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之顿松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力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董晓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