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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178号

王秀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霞,陈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林、钟东阳(实习律师),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玉杰,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