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736号
原告:沈统林,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在梅。
被告:孙宗林。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统林诉被告范在梅、孙宗林房屋买卖合同一案。2016年8月1日,原告沈统林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沈统林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