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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736号

沈统林与范在梅、孙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统林,范在梅,孙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736号

原告:沈统林,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在梅。

被告:孙宗林。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统林诉被告范在梅、孙宗林房屋买卖合同一案。2016年8月1日,原告沈统林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统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沈统林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