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783号
原告:朱新元。
被告:丁佐华。
被告:刘爱萍。
原告朱新元与被告丁佐华、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新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新元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