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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783号

朱新元与丁佐华、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新元,丁佐华,刘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783号

原告:朱新元。

被告:丁佐华。

被告:刘爱萍。

原告朱新元与被告丁佐华、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朱新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新元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