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688号原告崇明县向化镇花仓村九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负责人张国生,队长。委托代理人赵玲,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景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庞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向化镇花仓村九队诉被告上海景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明县向化镇花仓村九队于2016年8月1日以继续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