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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822执166号之二

傅祖芳、周建平等与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祖芳,周建平,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8**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傅祖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傅祖芳、周建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德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