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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825号

任英与毛光银、安徽省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任英,毛光银,安徽省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825号

原告:任英,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毛光银,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人,住濉溪县。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北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和思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雨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02号(三里湾金悦大酒店)。

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任英诉被告毛光银、被告安徽省宿州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任英负担。

审判员  苗立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凌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