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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518号

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福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福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18号申请人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张福有,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福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福有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5000元。担保人徐富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中恒金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福有名下的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晓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