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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356号

固原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志程、宋雪、李文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原瑞金投资有限公司,张志程,宋雪,李文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固原瑞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明小兵,系该公司经理。执行人 张志程,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宋雪,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系张志程妻子。被执行人李文铎,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公务员。固原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志程、宋雪、李文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固原瑞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程、宋雪外出无法找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文铎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现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志程、宋雪外出无法找到,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文铎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现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3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金龙

审判员毛建军

代理

审判员李广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马行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