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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560号

吴仕荣、吴仕兵与林荣均、李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仕荣,吴仕兵,林荣均,李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吴仕荣,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5日,住高坪区望鹤路。

申请执行人:吴仕兵,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5日,住顺庆区渔溪乡。被

申请执行人:林荣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6日,住高坪区江陵镇。被

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4日,住高坪区龙门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吴仕荣、吴仕兵申请执行林荣均、李红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川1303民初38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红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新民分理处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林荣均、李红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红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新民分理处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