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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391号

卢秀玲与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秀玲,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卢秀玲。被执行人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江苏徐州。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本院在执行卢秀玲与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子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