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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恢32号

张春霞与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玉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霞,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玉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汉族,居民,1972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玉钢(蒋玉刚),经理。被执行人蒋玉钢(蒋玉刚),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春霞申请执行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玉钢(蒋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光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玉钢(蒋玉刚)已履行1150000元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谢时中

代理

审判员李笃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乔    玉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