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广杰,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车德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王育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