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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551号

王鑫诉被告王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鑫,王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551号

原告:王鑫,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王亚珍,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王鑫诉被告王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被告王亚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鑫诉称:2014年1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没有及时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亚珍辩称: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属实。该借款是我丈夫王玉文和我一起向原告借的,我丈夫王玉文于2016年5月27日去世,由于家庭发生变故,我现在无力偿还该借款。我丈夫王玉文遗留有轿车一辆(车型是哈弗牌H6,车牌号码为×××号),我准备用该车抵偿所欠原告借款。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王亚珍质证意见是:属实,无异议。2、欠据一份,证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王亚珍质证意见是:属实,无异议。被告王亚珍没有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及原、被告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在卷为凭。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王鑫要求被告王亚珍给付其欠款人民币10元是否合理?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王亚珍的答辩及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王鑫要求被告王亚珍给付其欠款人民币10万元合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王亚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亚珍有义务偿还该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王鑫要求被告王亚珍给付其欠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亚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鑫欠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王亚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亚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学文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人民陪审员  张佳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