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2606号之一
原告: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13376W。
法定代表人:周耘,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平,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娜,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三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三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元由原告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孔一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