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066号
原告:张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连平,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张敏与被告唐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敏起诉时,被告唐连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泽
人民陪审员 吴先贵
人民陪审员 王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