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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066号

张敏与唐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敏,唐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066号

原告:张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延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连平,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张敏与被告唐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敏起诉时,被告唐连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 泽

人民陪审员  吴先贵

人民陪审员  王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