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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行初26号

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与中山市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潘英武,许昌胜,姜洪洁,钟远芳,陈梅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行初26号

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瑞兰、梁炫滨,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焦兰生,市长。

委托代理人:谢怀斌、李涛,z中山法制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桂光,局长。

第三人:潘英武,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

第三人:许昌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270。

第三人:姜洪洁,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3167。

第三人:钟远芳,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1262。

第三人:陈梅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64。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潘英武、许昌胜、姜洪洁、钟远芳、陈梅清物价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以其与相关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申请撤诉系自由处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西区翠景东方小学负担。

审 判 长  刘满星

代理

审判员  高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