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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终590号

孔志勇与胡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兵,孔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兵。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志勇。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兵因与被上诉人孔志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兵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由上诉人胡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杨诗新

审判员  曾凡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