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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2739号

原告李德兰诉被告张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德兰,张传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739号

原告:李德兰。

被告:张传亮。

原告李德兰诉被告张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传亮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兰撤回对被告张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李德兰承担。

审 判 员  赵业伟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