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2739号
原告:李德兰。
被告:张传亮。
原告李德兰诉被告张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传亮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兰撤回对被告张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李德兰承担。
审 判 员 赵业伟
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