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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759号

邓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6民初1759号原告邓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钟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邓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刚开始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因双方均系再婚),导致婚后生活中出现不同意见,考虑组成新的家庭不容易,多次忍让,但被告于当年的12月离家出走,后多次打电话劝被告,但被告执意不回,双方分居已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某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有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同年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此案再次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登记结婚,并领取有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因此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克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吕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