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5民初2068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06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雁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雁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雁撤回起诉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春雁负担。

审判员  苏彦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