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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411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陈卫兵,汪敏,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41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童烨。被告陈卫兵,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汪敏,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楚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跃平、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陈卫兵、汪敏、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军独任审理。后因被告陈卫兵、汪敏下落不明,故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童烨,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兵、汪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陈卫兵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被告汪敏作为抵押物共有人,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卫兵因购买房产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228个月,预计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借款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放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下调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的,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人将其名下的抵押财产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抵押财产抵押权登记已办妥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且与登记机关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抵押财产的权证凭证原件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2011年9月6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陈卫兵发放了涉案借款。后被告陈卫兵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陈卫兵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被告汪敏作为借款人配偶,应当共同承担上述债务。同时,因涉案房产至今未过户至被告陈卫兵名下,故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卫兵、汪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8,427.03元;2、被告陈卫兵、汪敏偿还原告截止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3、如被告陈卫兵、汪敏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卫兵、汪敏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房地产登记簿、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结清试算单、两被告结婚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被告陈卫兵、汪敏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而被告陈卫兵、汪敏未到庭应诉,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

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陈卫兵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陈卫兵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

被告陈卫兵、汪敏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所借贷款亦用于购买房产,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汪敏应当与被告陈卫兵对涉案借款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卫兵、汪敏虽承诺以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塘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涉案债务的抵押,但本院注意到,涉案房屋至今尚未过户至被告陈卫兵名下,也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故上述房产的抵押权尚未设立,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为被告陈卫兵的债务履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因涉案房产尚未过户,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应就被告陈卫兵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卫兵、汪敏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卫兵、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408,427.03元;

二、被告陈卫兵、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截止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卫兵、汪敏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648元,由被告陈卫兵、汪敏、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