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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执521号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兴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尚兴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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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5执521号申��执行单位: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冯洁,局长。

被执行人:尚兴隆,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申请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单位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现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准予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尚兴隆的银行存款至大名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崔凌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