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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214号

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唐山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唐山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214号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张柱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唐山鸡,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诉被告唐山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销处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销处因不能担供被告唐山鸡的准确送达地址,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