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214号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张柱胜,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唐山鸡,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诉被告唐山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销处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销处因不能担供被告唐山鸡的准确送达地址,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科丰种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 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