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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执1042号

(2016)赣0102执1042号周爱西与郭祎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爱西,郭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周爱西,女,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郭祎,女,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7月28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000元,执行费8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祎银行存款6283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郭祎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