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398号罪犯刘威,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威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4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刘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威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行政记功6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半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刘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