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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407号

孔敏辰与ZHUXIAOYAN、冉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孔敏辰,ZHUXIAOYAN,冉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407号

原告:孔敏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HUXIAOYAN,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冉海滨,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孔敏辰与被告ZHUXIAOYAN、冉海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孔敏辰自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敏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敏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1元,减半收取计2200.50元,由原告孔敏辰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群

人民陪审员  范自立

人民陪审员  舒学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龙文臣

书 记 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