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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01号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佳义、尤稼壮、王志伟、尤红喜、陶丽、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佳义,尤稼壮,王志伟,尤红喜,陶丽,尤稼森,尚瑞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0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红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尤稼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

法定代表人:尤稼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尤稼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尤佳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尤稼壮,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尤红喜,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陶丽,女,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尤稼森,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尚瑞国,男,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辉南县勃朗经贸有限公司、佰山东北(延边)木业有限公司、佰山(丹东)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吉林佰山实业有限公司、尤佳义、尤稼壮、王志伟、尤红喜、陶丽、尤稼森、尚瑞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