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339号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祥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玲,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花宁,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