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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80号之二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魏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百盛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魏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