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百盛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魏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魏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