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耿言成,无固定工作单位。
被执行人:王军,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金娟,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言成与被执行人王军、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