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4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98号。
负责人:张蓉,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觐忠、李鑫,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周小勇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加龙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人民陪审员 方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