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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81号

张志君与张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君,张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君,男,1969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廷才,男,1990年5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志君与被执行人张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廷才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扎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廷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廷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此款已在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由申请执行人张志君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世君

审 判 员  陈 莉

代理

审判员  贾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