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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恢60号

彭培英与陈尚汉,钟军明,戴土金,廖亚欧,吕志忠,陈土振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培英,钟军明,吕志忠,陈尚汉,陈土振,李超汉,戴土金,廖亚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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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彭培英,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钟军明,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吕志忠,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尚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土振,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李超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戴土金,男,汉族,化州市人,住。被执行人廖亚欧,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彭培英与被执行人陈尚汉、钟军明、戴土金、廖亚欧、吕志忠、陈土振、李超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化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尚汉、钟军明、戴土金、廖亚欧、吕志忠、陈土振、李超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天内偿还17820元给原告彭培英。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恢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昭光

审 判 员  潘洪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大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