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彭培英,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钟军明,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吕志忠,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尚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土振,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李超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戴土金,男,汉族,化州市人,住。被执行人廖亚欧,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彭培英与被执行人陈尚汉、钟军明、戴土金、廖亚欧、吕志忠、陈土振、李超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化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陈尚汉、钟军明、戴土金、廖亚欧、吕志忠、陈土振、李超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天内偿还17820元给原告彭培英。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恢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昭光
审 判 员 潘洪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大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东华